環境有價 損害必賠
我市出臺《生態環境損害 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》
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,我市有了首份實施方案?!吨楹J猩鷳B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》近日由市委辦公室、市政府辦公室聯合印發。
該方案指出,生態環境損害是指污染環境、破壞生態造成大氣、地表水、地下水、土壤、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、動物、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,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。
根據該方案,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都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,即: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;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、禁止開發區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發生環境污染、生態破壞事件的;存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犯罪行為,具有后果特別嚴重、情節嚴重或者數量巨大等情形,且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;在礦山開采、河道采砂、水資源開發、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未依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,導致嚴重環境污染或者造成生態破壞的;違反土地管理法規,非法占用耕地、林地等農用地,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,造成耕地、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,且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;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,賠償權利人認為有必要追究生態環境賠償責任的。
賠償費用包括:清除污染費用、生態環境修復費用、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、生態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,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調查、檢驗、鑒定評估、應急處置、環境監測、制定修復方案、修復效果后評估、律師費等合理費用。
此外,該方案還明確指出,有三種情形不適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,包括涉及人身傷害、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,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;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,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;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,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。
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負責人表示,環境有價,損害必賠。通過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,有利于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、責任主體、索賠主體、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,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、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,逐步建立反映生態系統成本和修復效益的損害追究制度,加快推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。